一. 寄貨人和集運點的責任及承諾
1.集運對下列物品拒絕承運:
a)易燃,易腐爛或具毒性,爆炸性, 殺傷性, 腐蝕性及放射之危險品。
b)毒品或吸毒相關器具。
c)貨幣、有價證券、古董、貴重金屬。
d)活體動物、植物或種子。
e)不符合《各國海關貨物進出口法規》及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規定的貨品。
2.集運點有權放棄或拒絕接收不適合快運方式運輸的,有意或無意隱瞞物品真實名及價值及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的物品, 一旦違反,申請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3.寄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保證接受和支付集運點應付之物品運價及相關的存倉、退運和轉運費用。
4.寄貨人之貨物內溢出、滲出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又或者因貨物包裝不當或貨物本身等種種因素而引致其它貨物的污染或損毀,集運點有權追究寄貨人要求經濟賠償責任,請務必做好內外裡加固包裝。
6.國際運輸過程一個集裝箱裝的都是上噸物品無法保證無任何碰撞,高單價易破損折損物品不賠償損壞,請務必加強保固內外包裝再送至集運點。
7.寄貨人需提供正確被承運物品的品名、數量、重量等,以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和運輸部門對托運物品進行檢查報關。
8.集運點之工作人員有權查看貨物,在確認貨物中沒有違禁品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寄貨。